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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打败方舟子


国际易经网 http://www.iqing.net 2007-7-7 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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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撰文称已故巴黎大学博士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伪科学,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7月2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打假斗士”方舟子被判败诉,公开向被诽谤的刘子华博士及亲人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
1105719602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是民(方舟子)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方舟子)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缺乏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
1105731025  法院最终判决为: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侵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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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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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7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路29号。
11057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65766
11057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
4238911057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23900
11057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382321105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
1105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11057  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11057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11057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11057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65176
11057  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20552
11057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25421
11057  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以下简称青年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科技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剑,上诉人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上诉人青年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贾桂茹、鲍怡莉,被上诉人曾宇裳的委托代理人谢*、王玉龙,被上诉人刘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惠娟,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悦,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1057  2006年5月,曾宇裳、刘少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曾宇裳系已故刘子华先生之妻,刘少华系刘子华之子。刘子华早年在法国求学期间,曾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推测出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法国巴黎大学因此于1943年正式授予刘子华博士学位。《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是刘子华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易经的基本原理与西方现代科学相结合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天文学上一种新的理论假设。他的理论和他对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的预测,轰动了当时的国际天文学界,当时有多个国家的天文学家发表评论,认为这篇论文的发表是20世纪天文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在2005年7月,随着美国科学家声称发现了太阳系第十颗行星的报道,已故的刘子华博士本人及他的学术研究竟遭到无端侮辱和诽谤。2005年8月10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将数十年来潜心研究,一心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刘子华先生诬蔑为‘伪造评价、捏造事实、欺世盗名、蒙骗中国人’的江湖术士和骗子,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纷纷在其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转载,致使该篇侵权文章的不良影响迅速扩大。2106年1月4日,科技报社又将60多年前刘子华先生预测太阳系第十大行星的学术研究,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将配有诋毁名誉侮辱人格漫画的文章刊登在其主办的《北京科技报》上。青年报社、搜狐公司、新浪公司、网易公司又分别在各自的媒体上对此事进行了渲染和转载。更有甚者,有些网站还设立主题专栏进行恶意炒作,从而使逝者刘子华先生的名誉和其家属的名誉及身心健康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综上所述,科技报社、方是民、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的行为严重地丑化、贬损了已故刘子华先生的人格,致使公众对刘子华先生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同时也给作为其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曾宇裳因此而患抑郁症住院治疗。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科技报社、方是民、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为刘子华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科技报社等六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方是民及科技报社各赔偿40万元,青年报社赔偿20万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各赔偿50万元,以上赔偿额共计250万元;3、判令科技报社、方是民承担曾宇裳因被侵权而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9560.56元;4、判令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083元;5、判令科技报社等六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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