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冲,虽紧贴,亦不以冲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冲之力。大于六合,应作子午冲,不作子丑合。然若局中丑土有力,既占优势,则作合而不作冲矣。
刑冲克害例
刑冲克合害,变化多端,再举数例如后:
乙丑 庚辰 乙亥 戊寅
(天干)月庚合年乙,又合日乙。其情不专,(地支),寅亥六合。
乙丑 乙酉 庚午 戊寅
(天干)月乙合日庚(地支)酉丑金局,寅午火局。
庚申 乙酉 乙卯 丁丑
(天干)年庚合月乙。(地支)卯酉冲,酉丑隔位而不合。
庚午 乙酉 庚辰 已卯
(天干)月乙合年庚,又合日庚,其情不专。(地支)辰酉合,卯辰缺寅,故不作方合。卯酉间辰,故不能冲。
丙午 庚寅 已卯 丁丑
(天干)丙庚相克而庚败,作克不作合。(地支)寅午三合,成半火局。寅卯缺辰,不作方合。
甲午 庚午 乙丑 丁丑
(天干)庚甲相克而甲败,作合不作克。(地支)二午自刑,月午日丑变相害,然皆于命局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