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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道:神圆知方(3)(2)

时间:2002-01-02 03:57来源: 作者: 点击:
“道”字在通行本《周易》中屡屡可见,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单字之一。如果仔细分检,不难发现,这个“道”字在《易传》的文本中出现的次数要远远多于其在《易经》文本中出现的频率。确切地说,“道”字在《易经》文本

  “道”字在通行本《周易》中屡屡可见,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单字之一。如果仔细分检,不难发现,这个“道”字在《易传》的文本中出现的次数要远远多于其在《易经》文本中出现的频率。确切地说,“道”字在《易经》文本中仅以下三见:
        复自道,何其咎,吉。(《小畜·初九》)
  履道坦坦,幽人贞吉。(《履·九二》)
  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随·九四》)
  如果对上述文字不作义理的引申,“道”字在这里通释为“道路”的本义当没有太大的异议。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道”字在《易传》中的使用已经明显地具有了抽象的“形而上”的意味,如所谓“天地之道”、“昼夜之道”、“君子之道”、“变化之道”、“圣人之道”、“日月之道”、“夫妇之道”、“天道”、“地道”、“人道”等等一类具有偏正结构的词组的反复出现,说明《易传》较之《易经》在语言的表达上有了明显的升华。“道”在这里已经不再仅仅是某种现象性的具体事物而已经抽象为具有一般意义的某种“本质”性存在,并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的文字符号的形式出现在文本中。从人类心智的发展过程来看,这种从具体特殊的现象到一般抽象的概念的提升是思维的一个质的飞跃,也是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类的某个群体形成完整的结构性的“共识”的重要标志。在《易传》中,“道”显然是作为诸如夫妇、昼夜、日月、天地这样一类在性质上有着明显对立、互补关系的事物得以成立的共同的根本依据而存在,它不仅超越了事物的个别外在现象,而且超越了事物群类的具体内在共性,切近以至于夫妇,高远以超乎天地,“以言乎远则不御,以言乎迩则静而正,以言乎天地之间则备矣”,“《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是万事万物共同的最后归依、终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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