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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6-11-27 03:47来源: 作者: 点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 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

  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邰江丽。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以下简称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宇裳之委托代理人谢堑、王玉龙,原告刘少华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惠娟,被告科技报社、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被告青年报社之委托代理人贾桂茹,被告新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姝皓、马晓悦,被告搜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网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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