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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8)

时间:2006-11-27 03:47来源: 作者: 点击: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 “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是民《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时,未对文章中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配发带有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的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面,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刘子华的名誉权,故作为刘子华近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要求六被告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应根据六被告在侵权行为上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后果进行确定。方是民、科技报社作为侵权文章的直接撰写者和登载者,相比其他被告而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因此应当适当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均系侵权文章的转载者,青年报社仅摘要转载了一篇侵权文章,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在本案立案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删除了载有侵权文章的网页,故上述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较轻,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高部分及要求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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