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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7)

时间:2006-11-27 03:47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案被告科技报社系《北京科技报》的主办单位,青年报社系《北青报》的主办单位,新浪公司系新浪网的主办单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主办单位,网易公司系网易网的主办单位。 为证明刘子华曾撰写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

  本案被告科技报社系《北京科技报》的主办单位,青年报社系《北青报》的主办单位,新浪公司系新浪网的主办单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主办单位,网易公司系网易网的主办单位。

  为证明刘子华曾撰写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这篇博士论文、获得过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及刘子华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曾宇裳、刘少华提供了一系列的外文资料原件及相应的翻译件,但六被告均只认可刘子华论文的真实性,对于其他外文书证,均认为未履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认证手续,因此不具真实性和证明力。庭审中,六被告坚持认为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构成侵权,方是民、科技报社、青年报社还提供了张钰哲、朴英等人在此前发表的对 “八卦宇宙论”的批驳文章作为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新浪公司、搜狐公司提供了与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以证明其转载的合法性。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病症为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共花医药费 29208.26元。出院后购买西药花费352.3元。现曾宇裳认为该病系方是民及科技报社侵权行为所致,要求二被告赔偿。

  再查,为准备本次诉讼,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还支出翻译费963元用于翻译刘子华的法文学位文凭、论文及有关外文资料,支出公证费2120元用于对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网站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费用,曾宇裳、刘少华要求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论文、《北京科技报》、《北青报》刊载的文章、公证书、病情证明书、相关票据、刘子华易学网上的文章、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新浪公司与科技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搜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的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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