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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打败方舟子(10)

时间:2007-07-08 05:03来源: 作者: 点击:
方是民、科技报社未提交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认为从刘子华亲属的宣传可以推定刘子华生前应进行了相应的宣传。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

  方是民、科技报社未提交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的证据。在二审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认为从刘子华亲属的宣传可以推定刘子华生前应进行了相应的宣传。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病症为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共花医药费29208.26元。出院后购买西药花费352.3元。现曾字裳认为该病系方是民及科技报社侵权行为所致,并要求赔偿。
  再查,为准备本次诉讼,曾宇裳、刘少华还支出翻译费963元用于翻译刘子华的法文学位文凭、论文及有关外文资料,支出公证费2120元用于对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网站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费用,  曾宇裳、刘少华要求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有《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论文、《北京科技报》、《北青报》刊载的文章、《刘子华博士纪念文集》(节选)、《刘子华百年纪念》画册(节选)、刘子华易学网上的文章、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李元的所谓“木王星”根本不存在的文章、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出具的意见书、公证书、病情证明书、相关票据、新浪公司与科技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搜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的录音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方是民发表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内容上包含三个层次:其一是简单介绍了其所理解的“八卦宇宙论”,并对该理论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其二是通过否定刘子华的理论进而对刘子华的人格作出了评价,使用了“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贬义性词汇,其三是对其认为的近年来某些媒体及部分国人对于刘子华及其“八扑宇宙论”盲目进行夸大宣传现象的反思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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