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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打败方舟子(11)

时间:2007-07-08 05:03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案中,刘子华在1939年完成的博士论文中依据其创立的“八卦宇宙论”提出了太阳系另存一尚未发现行星之假设,方是民于2005年撰文对“八卦宇宙论”及新行星假设是否符合现代天文科学提出了质疑,并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本案中,刘子华在1939年完成的博士论文中依据其创立的“八卦宇宙论”提出了太阳系另存一尚未发现行星之假设,方是民于2005年撰文对“八卦宇宙论”及新行星假设是否符合现代天文科学提出了质疑,并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方是民的评论虽言辞激烈,但尚属观点争鸣的范畴,系行使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之权利,并且,方是民的文章以现代天文学的常识及相关权威学者的意见为依据,曾宇裳、刘少华主张方是民对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进行无端侮辱和诽谤,构成侵权,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方是民在文中对于其认为的目前国内出现的对刘子华及其“八卦宇宙论”盲目夸大宣传的现象表示担忧,并给予了尖锐批评,这是方是民作为公民行使正当评论自由的权利。应当指出,如何看待刘子华及其“八卦宇宙论”与传统文化、现代科学之间的关系,为社会公众利益所关注之事物,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得咎,此为学术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
  关于方是民在文中对于刘子华人格的贬义性评价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公民在发表评论时对他人做出负面评价致其名誉受损,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该公民有权基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抗辩,例如其举证证明该评论所依据的事实陈述是真实的,且该评论是有理可据的。在本案中,方是民在评价刘子华人格时使用了“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贬义性词汇。所谓“欺世盗名”系指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故方是民应对刘子华如何运用其理论从事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刘子华于1992年已经去世,方是民提交的纪念文集、画册等证据均为刘子华的亲属在刘子华去世后自行编印,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刘子华易学网亦均在其后成立或创办,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因此,方是民在文中对刘子华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混淆了刘子华去世后其亲属及媒体的宣传、夸大与刘子华本人未作宣传的界限,以致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构成名誉侵权。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于该文中使用的上述贬义性词汇未予必要的删改即全文刊载,并在撰写“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中引用了该文的部分内容,科技报社的上述行为,亦构成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青年报社在转载“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时删除了其中主要的侵权内容,并采访了相关的权威学者,应当认为其已基本尽到了作为新闻媒体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刘子华名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作为网络媒体,对于其转载的文章应当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该三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全文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对刘子华的名誉亦构成了侵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科技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五方侵害刘子华的名誉,并判令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青年报社摘要转载文章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不当,本院予以改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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