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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和中国古代阴阳矛盾学说(六)

时间:2001-03-29 06:31来源: 作者: 点击:
同时,王夫之也意识到社会矛盾运动中“物极必反”的多样性。他指出:“两间之化;人事之几,往来吉凶,生杀善败,固有极其至而后反者,而岂皆极其至而后反哉?”(《思问录·外篇》)是说社会矛盾的解决并非一定是“极其至而后反”。还另外存在着“或错或综
  同时,王夫之也意识到社会矛盾运动中“物极必反”的多样性。他指出:“两间之化;人事之几,往来吉凶,生杀善败,固有极其至而后反者,而岂皆极其至而后反哉?”(《思问录·外篇》)是说社会矛盾的解决并非一定是“极其至而后反”。还另外存在着“或错或综,疾相往复”的情况,可以通过渐进、缓和的途径实现变革的目的,由此论证他对社会矛盾解决的渐进、改良主张。这些主张。王夫之往往是针对历史上“官逼民反”、农民揭竿起义,从而引发朝代更迭的事实而发的。王夫之擅长辩证思维,又精于总结历史经验,很能把两者结合老来,因而也对社会矛盾学说贡献了不少合理的见解。例如,他强调;“总将形势作合一说”主张“只在势之必然处见理”(《读四书大全说》。又例如,王无之提出了历进化中的因革统一问题,称:“承治者因之,承乱者革之,一定之论也”。并引证“禹之承舜,”为“承治之极也”;而商之革夏,周之革殷,为“承也”。并引证“禹历史事实,说明历史因革过稆治与乱,离与合、续与绝的互相转化和统一。(参见《尚书引义·酒诰梓材》)强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置。
  (2)用“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两个命题的结合,来解释阴阳矛盾双方的关系,论及到了朴素对立统一法则。
  “一分为二”,是表达阴阳判分、阴阳对待的一个传统命题。大约开始于北宋的邵雍。邵雍以象数观念解释《易传》所谓“《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过程时,特地采取“加一倍法’,把这个过程看成是“一分为二”的不断延伸。他说:“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八分为十六,十六分为三十二,三十二分为六十四、……十分为百,百分为千,千分为万”,由次断言:“合不斯为一,衍之斯为万”(《皇极经世·观物外篇》)。朱熹对邵雍的这种思维推论作了概括,称:“邵子所谓一分为二者,皆谓此也”(《易学启蒙》)。他还指出;“一每生二,自然之理也”(《周易本义·系辞上》)。“两一既分,一复生两”(《易五赞·原象》)。又说:“二又各自为对”(《语类》卷九十四)。“独中又有对”(《语类卷九十五》)。视阴阳“一分为二”是个互相包涵、两两对立的延缓过程,并据此认定;“此只是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皆是一生两尔”(《语类》卷九十五)。从阴阳矛盾论的角度进。“一分为二”偏重于讲阴阳双方的对立和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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