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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立法之易理分析(2)

时间:2006-08-08 06:43来源: 作者:周旭韬 点击:
据笔者观察,我国近年来的袭警呈以下趋势:一是参与袭警的人数增多,由曾经的个别上升到现在动辄几十,多时几百;二是袭警的人员层次由不懂法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到具备充分的教育的城市白领甚至还有国家干部

  据笔者观察,我国近年来的袭警呈以下趋势:一是参与袭警的人数增多,由曾经的个别上升到现在动辄几十,多时几百;二是袭警的人员层次由不懂法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到具备充分的教育的城市白领甚至还有国家干部;三是袭警的手段由拳打脚踢到有组织的携带器械的恶意袭警。如果仍然照此发展下去,那么形成坚冰之日也就不远了,这也就促使我们国家应该早日将袭警罪立法才行。
  时下,我国学术界对于袭警罪的立法有几种看法:首先,有人认为已经有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打击袭警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有人认为,袭警罪的立法有可能会引起罪名的滥用等等。
  《周易》曰:“隐逸于阳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故称血焉。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如果此时我们还不果断的处理袭警事件,仍不以立法的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共权力。等到“隐逸于阳”时,“必战”。当邪恶的气息增长到与正义的气势相当时,必然会引发动乱。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警察维权也是为了让公安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所以,鄙人认为袭警罪立法,也是刻不容缓的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存在即有存在的可能性,之所以出现“袭警”是因为两种势力的增减所引起的。一方面,存在着干群关系紧张、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媒体负面炒作等外部原因;另一方面,警力少任务重、经费保障不足、装备差、多数民警素质逐渐提高、执法逐渐规范,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态度。彼此消长,便使“袭警”成为可能。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这讲的就是“山上有一股清泉,泉水被阻止了,无法进入江河,这就成了一种蒙昧状态。”我们警察逐渐的规范执法正如这一股清泉,虽然切合时宜而又中正不偏,可谓“以亨行时中也”,但是却被一些不好的行为势力阻止了。“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意思说不是我怕愚昧的人,而是愚昧的人怕我,不是警察害怕袭警的那些人,而是袭警的人愚昧无知。“再三渎,渎则不告”就是说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袭警是不能容忍的,那样就不是愚昧而是冒犯了。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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