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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中谈冲突的客观性

时间:2006-06-27 01:46来源: 作者:[美]约翰·布莱恩·斯塔尔 点击:
尽管毛泽东的有关冲突的思想与近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以之为基础的某些根本原则是相背离的,但是,作为社会和自然界正常状态的对立力量相互作用的观点,却依然是十分古老和普遍的。这种观点不仅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可以找到,在欧洲和美国的现代思想

  尽管毛泽东的有关冲突的思想与近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以之为基础的某些根本原则是相背离的,但是,作为社会和自然界正常状态的对立力量相互作用的观点,却依然是十分古老和普遍的。这种观点不仅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可以找到,在欧洲和美国的现代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同样存在。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可以用这样的事实证明:对那些细心观察自然界的人来说,对那些存有人类是这个世界的组成部分并受其变化规律支配的观点的人来说,这是一种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的见解。这种有关自然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前普罗米修斯式”的观点――在欧洲理性传统中的前古希腊思想,在中国传统中的前儒家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

  为了探讨这种关于对立力量相互作用的早期观点,以及这种观点与毛泽东所使用的冲突概念的关系,我们必须首先作一些基础的语言学的区别。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对立看成是两项若干种可能的关系中的一种;推而言之,也可把冲突看作是对立面之间两种可能的关系类型中的一种,另一种关系类型则是互补的。不管是将冲突还是将互补看成是对立面间关系的适当方式,无论哪种看法都会对人们有关变化的观念和态度产生影响;反之,对待变化的态度和观念如何,也会影响他们对对立面关系的认识。当然,有关对立和变化的思想在概念上是可区分的,但无论在早期古希腊思想中还是在古代中国思想中,它们的出现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两大思想体系中,只要涉及互补性要素内在联系的对立观念,自然都与把变化理解为重复、预定和循环的观念相适应;相反,只要涉及相互冲突要素的关系的对立观念,都导致了把变化理解为直线的、进步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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