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巽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今译:九五,守持正固可获吉祥,悔恨消亡,无所不利;申喻命令起初不甚顺利,但最终必能畅行;预先在象征“变更”的“庚”日前三天发布新令,而在“庚”日后三天实行新令,这样上下顺从必获吉祥。
新考:依纳甲,九五纳巳,其应九二纳亥,庚藏气于申,为申之本气,先庚三日即先申三日,申前三日为巳,申后三日为亥,故先后庚三日即指九五及其应爻九二。 按王弼曰:“申命令谓之‘庚’,……先申三日,令著后复申三日。”《象·巽》曰:“量巽以申命。”《周易》中唯有此卦提到“申”字,又干支关系中庚与申同气,故此处的“申”字应即是地支“申”的活用。
旧注:尚氏曰:“巽之初为震,震纳庚。一爻当一日,故曰先庚三日。……先庚三日,言巽之先。后庚三日,言巽之究。”
32.既济六二,妇丧其弗,勿逐,七日得。
今译:妇人丧失车辆的蔽饰(难以出行,不用追寻,过不了七日必将失而复得。
新考:依纳甲,六二纳丑,离各爻纳干己,故六二己丑,午未旬空,午火生丑土,纳甲法中,生“我”者为父母,凡蔽护“我”、生助“我”的,均以父母论,故午为丑的蔽护之物,午空亡,故“丧”,六二阴爻为妇,故曰“妇丧其弗”。午为七,午日午出现,故“勿逐,七日得”。
旧注:尚氏曰:“震为逐,半震,故勿逐。七日得者,震为复,数七,言至七日,自然来复。”
33.既济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